典型案例:拒不履行处罚决定? 法院强制执行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放牧案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发布时间: 2025-09-03 | 8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5年6月25日,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起违法放牧行政处罚案件完成强制执行,违法者马某最终缴纳了行政罚款10000元及滞纳金10000元,共计20000元,此事件对在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拒不履行保护区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者形成了有效震慑。

违法放牧 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处罚


2023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呼和浩特分局万家沟管理站在日常检查时发现,马某在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放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年4月17日,管理站对马某作出呼万罚字(202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其中核心区是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马某在大青山保护区核心区内违法违规放牧,不仅会影响植被生长,一定数量的违法放牧会导致草地退化沙化,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危害。


辩称“一事二罚” 马某拒不履行处罚


在法定期限内,马某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拒绝履行该行政决定。马某辩称,自己在第一次放羊时已被处罚过,此次是第二次被处罚,不认可该处罚决定。


对此,保护区管理机构解释,一事不二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马某第二次被发现违法放牧,这被视为一个新的违法行为,所以可以再次进行处罚。


法院裁定 强制执行维护法律权威


由于马某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保护区管理机构向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呼万罚字(202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放牧的事实清楚,保护区管理机构针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且程序合法,同时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准予执行保护区管理机构作出的呼万罚字(202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部分(罚款10000元,加处滞纳金10000元)。2025年6月25日,该处罚已全部执行到位。


持续发力 守护大青山生态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表示,将不断提升打击违法放牧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和执法效能,切实维护保护区自然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同时提醒公众,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常年禁牧区,在保护区内放牧是违法行为,每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守护这片珍贵的生态家园。


此次法院强制执行事件,彰显了法律对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为其他潜在违法者敲响了警钟,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保护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