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呼和浩特分局乌素图管理站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陈某某在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内违规进行露营设施建设。当事人陈某某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分析及结论】
陈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呼和浩特分局乌素图管理站辖区内违规进行露营设施建设,经查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陈某某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典型意义】
违规进行露营设施建设不仅会破坏原生植被与土壤,惊扰野生动植物栖息,还会造成水源的污染,侵蚀脆弱生态屏障。在本案中,保护区执法队迅速响应,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彰显了对保护区违规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和严格执法的坚定决心,制止了生态破坏的蔓延,有效守护了大青山保护区珍贵的自然资源,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生态红线不可触碰”的强烈信号,为筑牢生态保护的法治防线提供了有力支撑,起到了生动的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