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包头分局昆都仑管理站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巡查中,现场查获当事人刘某某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昆都仑管理站辖区酸枣湾(实验区)并倾倒建筑垃圾,当即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刘某某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分析及结论】
刘某某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并倾倒建筑垃圾,经查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刘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倾倒的建筑垃圾重新装车拉出保护区,予以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典型意义】
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加强管理有助于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促进周边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对于维护干旱半干旱区生态平衡起到重要作用。保护区并非法外之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私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会严重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影响生态平衡。保护区管理机构将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配合,对此类行为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