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刘某某违规建造坟墓案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作者:执法监督处 | 发布时间: 2024-12-20 | 284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6日上午10时,刘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呼和浩特分局大青山管理站辖区小朱尔沟区域建造坟墓。刘某某涉嫌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分析及结论】


刘某某在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建造坟墓,经查证违法地点位于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建造硬化墓面积为7.14平方米,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大青山管理站执法大队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一是责令其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二是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


【法律索引】


《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捕捞、采药、砍伐、放牧、狩猎、烧荒、开垦、探矿、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建造坟墓;


(三)燃烧冥纸、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


(四)倾倒废弃物和排放污染物,储存、使用有毒化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携带动植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


(六)进行经营性取水或者除抢险、救灾外拦截水源;


(七)其他破坏林木、植被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保护区内建造坟墓、携带动植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进行经营性取水或者拦截水源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引用法律条款适当,自由裁量得当,处罚公平公正,执法程序合法。该案执法工作人员对刘某某违法行为进行了普法教育,当事人刘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要求拆除了坟墓恢复原状,履行了处罚决定。通过这个案件,既有力打击震慑了在大青山保护区内违法新建坟墓的不良风气,又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私建坟墓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大青山保护区生态环境,还触犯了法律法规。为了维护大青山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应该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