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武某某违规放牧偷牧案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作者:执法监督处 | 发布时间: 2024-12-20 | 9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呼和浩特分局大青山管理站执法大队在日常执法巡查中,现场查获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武某某在保护区(核心区)大青山管理站辖区宿尼板四合店区域违规放牧偷牧,当即现场拍照取证。违规嫌疑人武某某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分析及结论】


武某某违规在大青山保护区(核心区)内放牧山羊,经查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武某某将羊群驱出保护区,填写保证书,予以捌仟元整(8000元)的行政处罚,由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武某某15日内未缴纳罚金,按照每天3%收取滞纳金肆仟叁佰贰拾元整(4320元)。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核心区为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在大青山保护区核心区内违法违规放牧偷牧山羊,啃食植被的根,不仅会影响植物地上地下的生长,一定数量的偷牧放牧还有可能导致草地退化沙化,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危害。保护区管理机构不断提升打击偷牧放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和执法效能,切实维护大青山保护区自然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