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杨某某在保护区违规燃烧冥纸案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作者:执法监督处 | 发布时间: 2024-12-20 | 139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4日上午11时,杨某某在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青山管理站辖区喇嘛洞小干沟区域燃烧冥纸引发火情。杨某某涉嫌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分析及结论】


杨某某在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上坟烧纸引起火情,经查证违法地点位于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过火面积420平米,均为荒草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大青山管理站执法大队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和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索引】


《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捕捞、采药、砍伐、放牧、狩猎、烧荒、开垦、探矿、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建造坟墓;


(三)燃烧冥纸、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


(四)倾倒废弃物和排放污染物,储存、使用有毒化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携带动植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


(六)进行经营性取水或者除抢险、救灾外拦截水源;


其他破坏林木、植被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保护区内燃烧冥纸、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擅自进入保护区内燃烧冥纸,并且在祭祀活动中引起火情会严重破坏林地树木和植被,造成生态破坏,产生的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会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对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巡护监测管理造成极大的威胁,若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经执法工作人员对杨某某违法行为进行了普法教育,当事人杨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履行了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