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郭某某违规挖沙案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作者:执法监督处 | 发布时间: 2024-12-20 | 127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乌兰察布分局上高台管理站执法大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一间房后干沟沙石有被挖掘的痕迹,2024年2月1日凌晨0时25分现场查获内蒙古武川县西乌兰不浪镇郭某某在保护区(实验区)违规挖沙,当即现场拍照取证。违规嫌疑人郭某某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分析及结论】


郭某某违规在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乌兰察布分局上高台管理站辖区内违规挖沙,经查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违规嫌疑人郭某某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填写保证书,予以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且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元整(2000)元。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不合理的采沙导致山林植被破坏,水土大量流失,水库渠道淤塞,破坏了森林资源和土地资源,破坏了生态平衡。在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挖沙,将会严重破坏保护区植被,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失衡。本案中,保护区执法队及时查处违法挖沙行为,严厉打击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人员,有力震慑了部分人员企图通过非法行径谋取私利的侥幸心理,切实保护了大青山保护区自然资源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