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呼和浩特分局大青山管理站执法大队在禁牧巡查中,现场查获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孟某某在保护区(实验区)违规放牧偷牧,当即现场拍照取证。违规嫌疑人孟某某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分析及结论】
孟某某违规在大青山保护区内放牧山羊,经查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违规嫌疑人孟某某将羊群驱出保护区,填写保证书,予以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保护区生态植被的生态功能对防治水土流失、遏制土地沙化、抵御自然灾害等具有重要作用。在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放牧偷牧,将会严重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失衡。过度放牧,导致草原植被结构被破坏,严重的还会出现土地沙漠化。本案中,保护区执法队及时查处违法放牧行为,严厉打击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人员,有效维护了大青山保护区自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