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鹃花又名映山红、山石榴等,是中国十大名花之一。春天,漫山遍野的杜鹃花竞相开放,美轮美奂。杜鹃花本是大自然对人类的馈赠,但却惨遭毒手。不法分子当起“采花大盗”,偷挖野生杜鹃花,最终换来牢狱之灾……

家住杭州城区的黄某某一直在当地经营苗木生意。今年,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得知淳安县境内山上的野生杜鹃花价值不菲。由于山上无人看管,抱着侥幸心理,他先后组织多人上山挖掘野生杜鹃花并移往异地。案发后,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1年9月,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犯罪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先后雇佣方某某、张某某、钟某某等人四次至淳安县境内某乡镇的山林,擅自将山上野生杜鹃花430余株以挖掘方式,移往杭州城区其本人经营的苗木基地,据为己有。
经树木价格评估事务所价格评估,其价格为人民币5.6万余元。涉案野生杜鹃花被登记保存在案,现仍被种植于黄某某经营的苗木基地内。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2021年11月,淳安县检察院依法向淳安县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鉴于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自愿赔偿被害方损失并获得谅解,涉案赃物已追回等情况,淳安县检察院依法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依法作出判决。
检察官提醒
野生杜鹃花是天然植被,目前已有多种野生杜鹃花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采挖、贩卖、收购、运输野生杜鹃花树苗,均属违法行为。野生植物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市民要自觉增强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不仅不能随便采摘、肆意盗伐和贩卖野生植物,而且还要做到不随意购买野生植物。一花一木均有主,美好的环境需要大家共同呵护。
相关规定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以挖掘方式移往异地,据为己有,数量较大的,以及偷挖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