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闫某某违规采石案

来源:内蒙古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1-12-24 | 640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2021年9月12日,内蒙古大青山管理局乌兰察布市分局上高台管理站执法中队在联合行政执法检查中,现场抓获油坊营村民闫某某在保护区内违规采石,当即现场拍照取证。违规嫌疑人闫某某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2日,内蒙古大青山管理局乌兰察布市分局上高台管理站执法中队在联合行政执法检查中,现场抓获油坊营村民闫某某在保护区内违规采石,当即现场拍照取证。违规嫌疑人闫某某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分析及结论】

闫某某违规在大青山保护区内采石,经查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违规嫌疑人闫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填写保证书,予以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擅自在保护区内采石,严重破坏林地树木和植被,造成生态破坏。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如果植被覆盖率低,雨季就会造成水土大量流失,采石场在对石材进行机械切割、打磨是会产生大量的粉尘,造成空气的严重污染;采石场在开山采石之后大量堆积的废土、废石会形成固体垃圾污染。

该案在执法人员不懈努力下,当事人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履行了处罚决定。该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通过现场调查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过程中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报告、违法现场照片等。事实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条款适当,自由裁量得当,处罚公平公正。执法程序合法。该案件从初步调查、立案查处到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办理。经过案件办理,当事人逐步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履行了违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