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流程图(试行)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1-11-13 | 972 次浏览 | 分享到:


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结合管理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局各层级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条 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将执法的行政执法信息报请审核、发布、撤销和更新。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七条  管理局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管理局、分局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依据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监督举报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开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按照规定佩戴执法标志并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九条 主动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征收。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公开范围、收费依据和标准、监管权责部门、执法权责部门;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二条 管理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1)主要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内容,(2)建立与自治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电视媒体、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在办公场所信息公开栏、专栏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权责清单》《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相关网站公示程序:


(一)相关处室、各分局按照《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行政执法事项权责清单》确定的权责依法履职,对执法事项进行公示;


(二)相关处室、各分局依照《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三) 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二)公开期限。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纠错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立即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处室、分局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 公示信息的发布。由各相关处室、分局进行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管理局“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管理局负责解释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和行政执法程序,促进执法规范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下简称“执法记录”)是指管理局各层级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从执法行为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  执法记录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和可追溯的原则。


第四条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记录时应当使用行政执法制式文书格式,记录的要素包括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内容、执法过程等信息。


第五条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智能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全过程记录的电子数据。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应当进行文字记录,也可以采用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同时进行。

(一)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二)对可能引发争议的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行政执法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三)对查封、扣押财产和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告知权利义务情况;


(二)当事人、证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检查、取证情况;  


(四)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以及其他证据;


(五)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六)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八条  音像记录应当同时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双方情况。


第九条  音像记录开始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检查设备,告知当事人并且说明时间、地点、执法事由。音像记录应当自现场执法开始至现场执法结束不间断进行。


由于设备故障、天气恶劣或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导致音像记录中断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向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且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条  音像记录完成后,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上传至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办案系统。  


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上传音像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具备条件后即时上传。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照相机、现场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依法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


(一)局执法监督处负责每年对执法记录进行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档案的管理,并做好卷宗整理归档和记录。


(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记录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归档。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在2个工作日内将数据上报本部门归档,不得自行保管。


(三)音像记录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应当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将其复制到光盘或规定载体后附卷归档。音像记录保存期限与卷宗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得伪造、修改、编辑、剪辑、删除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得在法定保存期限内销毁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


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审计等国家机关因为办案需要,依法调阅、复制相关案件执法过程记录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协助提供。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要求查阅、复制与其相关的执法过程记录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协助提供,具体由行政执法部门所属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涉及重大复杂疑难、具有社会广泛影响效应等情形的,应报局执法监督处审核评估后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进行执法记录,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全局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责。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局各层级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的行为。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


(一)直接涉及保护区资源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事项;


(二)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或者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等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执法决定。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征收事项主要包括:


(一)行政征收对象涉及人数较多或者对征收补偿方案分歧较大的事项;


(二)管理局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征收事项。


第七条  执法部门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送局执法监督处,由公职律师或法律顾问进行初步审核后,再由管理局负责人集体研究讨论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八条  提交执法监督处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五)调查取证、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听证情况;


(六)管理局集体讨论拟作出决定的情况,集体讨论应制作会议记录(纪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为: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执行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七)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八)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九)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十)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局执法监督处应当要求公职律师或法律顾问按照下列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一)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六)超出管理局管辖范围或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交有管辖权机关处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第十二条  局执法监督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由公职律师或法律顾问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期限应当包含在行政执法决定法定的办理期限内,鼓励执法部门在保证办案质量的情况下压缩审核及办案期限。


第十四条  以管理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30日内,执法部门应当将《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及有关材料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局执法监督处备案,一份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改革和发展科技处)备案,一份存档。


第十五条  执法部门、法制审核机构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费征收指南(试行)



进入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

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行政许可流程图(试行)


说明: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受理(不受理应当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和活动计划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出具证明信或者路条,递交申请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询问,催交活动成果副本,对不依法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要依法责令其改正,并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6. 行政许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十九项,进入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行政许可的责任主体为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