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执法委托书》的公示
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及所属呼和浩特分局、包头分局、乌兰察布分局4家单位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权,并签订了委托书。现按规定程序向社会予以公示。
2023年1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附件:https://pro1cdac505-pic2.ysjianzhan.cn/upload/vuk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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