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22年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实施方案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发布时间: 2022-01-26 | 196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内蒙古政府令第250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加强自然保护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作为重要政治责任,着力解决自然保护区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自然保护区内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牢固构筑生态安全屏障。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全年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进一步转变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作风,全面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有效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不规范等问题,推进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进程,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理念明显提升,执法作风明显转变,执法水平明显提高,执法程序明显规范,社会公众对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三、监督保障


为加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的领导,成立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牛喜山    局长  

副 组 长:浩仁塔本    副局长

               康  宏     副局长

               杜拥政     纪委书记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法监督处,办公室主任由魏洁担任,办公室成员由执法监督处人员组成,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做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组织、督导、检查考评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为了规范保护区行政执法行为,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执法监督长效机制,依法对各层级开展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重点对行政执法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包括环保督察、绿盾、绿剑等各类督查问题的整改情况、依法查处案件等情况,是否存在乱执法、不执法、不作为、慢作为等情况)、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规范、三项制度执行、普法责任制落实等进行督查,建立年度行政执法履职监督考核机制,对未按规定落实和履行法定职责、失职、渎职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责任人的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执法督查检查工作,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深化完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


(1)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坚持主动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将执法信息公示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流程、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由裁量权、监督方式等信息),通过网站进行公示,主动亮身份、晒权力,接受社会监督,促进行政执法行为更加公开透明。


(2)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对程序启动、调查与取证、审查与决定、送达与执行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让执法全过程留痕、可回溯。促进规范文明执法中的“倒逼作用”,有效减少随意执法和执法不公问题,实现大青山保护区行政执法更加规范公正文明,行政争议明显减少,全过程记录信息在行政争议中定纷止争的作用发挥更加明显。


(3)深化和完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合理界定审核范围,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三类执法中,关系社会公众重大切身利益、易产生争议的执法决定纳入重大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分类列明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确保执法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降低执法风险,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优化发展环境。


2.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


(1)对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权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决幅度、实施种类以及时限等予以合理细化和分解,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严格按照自治区林草局《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大青山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处罚类)》裁量标准执行,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让行政执法裁量更加明确精准。


(2)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将规范行政处罚涉及的自由裁量权依法、科学分解到具体执法岗位,明确各个层次执法人员的权限。要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确定不同执法岗位和执法岗位上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形成权责统一的行政执法结构,做到权力接受监督。


(3)建立健全管理相对人的监督,将细化后的裁量标准,通过媒体发布、上墙、上网、印制执法服务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的隐私之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从而有效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公正行使。


3.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1)全面清理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办法》,严格落实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因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岗位的,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予以注销。全面清理不在岗、不合格行政执法人员,按年度对执法证件进行审验,确保执法证件合法有效。


(2)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建立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辅助工作,不得单独进行行政执法,其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所在分局承担。


4.扎实开展案卷评查工作。


(1)对已经结案的行政执法案件,要及时装订形成规范的行政执法卷宗,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规范,对行政执法案卷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2)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采取选送案卷、抽取案卷和其他案卷评查的方法,通过定期和不定期集中评查、有针对性评查的方式进行。案卷评查从卷宗装订、卷宗材料、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证据采信、适用法律、执法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评查,评查后的案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3)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作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评查机关以下发案卷评查单或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形式,督促被评查机关进行整改。被评查机关应当结合评查结果,建立健全纠错机制,研究制定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整改措施,并将整改结果报管理局。


(二)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1)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是以本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出庭应诉: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案件;对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案件。


(2)行政执法机关对在行政应诉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要认真分析,及时整改,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法律文书。对于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应在收到后30日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回复人民法院并报管理局。


(3)执法监督部门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联系,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和行政机关“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掌握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基本情况,定期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情况,并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通过对行政诉讼案件审判和执行情况分析研判,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和指导。


2.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1)抓好“两法衔接”的机制建设,建立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确保涉刑行政执法案件得到及时移送,建立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长效机制,保证“两法衔接”工作常态化。


(2)要严格移送程序和移送标准,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行政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不得“以罚代刑”。


3.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


各分局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类信息“双公示”工作制度,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均应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4.强化社会监督。


各分局要建立违法行政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行政违法行为。


(三)规范权责清单运行机制,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1.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对机构改革后的各行政执法机关权责清单进行梳理及动态调整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实现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确保权力、责任清单制度执行到位,做到把权利和责任关进清单的笼子,坚持清单之内必须为、清单之外不可为。


2.对于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上级人民政府取消、下放行政职权层级、行政职权行使机构职能调整需增加、取消或下放行政职权的,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请调整。


3.行政执法机关将其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工作规程、责任事项、担责方式、追责情形、监督方式等要素,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并通过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


各分局应当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避免多头执法和重复检查。要以本机关权力清单为基础,制定“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权力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抽查频率等,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各分局要按照管理局编制的“八五”普法工作方案和各分局年度普法责任清单,明确重点宣传的法律法规、普法实施部门、普法对象和具体工作任务,并报管理局备案。结合自然保护区主管机构职能和特点,对不同普法对象分类施策,不断提升普法的精准性和时效性。


(六)严格落实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1、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行使职责。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做到规范执法,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态度蛮横、故意刁难。


2、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3、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纪律约束和考核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精心组织,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承办机构和人员,要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契机,切实改进执法作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各分局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于2月20日前,报送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分管领导和具体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二)强化督导,整体推进。规范行政执法关系保护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和每个执法人员,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分局要按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将各季度的行政执法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有无新增违法违规行为;整理案件查处情况及印证材料;季度总结报送执法监督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严格考评,落实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要组织开展一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检查指导,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取得实效,并将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执法开展情况,纳入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和管理局年度考核范围。对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没有按要求、按时间完成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