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2021年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作者:崔雨 | 发布时间: 2021-12-23 | 1745 次浏览 | 分享到:

以案释法案例——温某某违规放牧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日,内蒙古大青山管理局土默特右旗九峰山林场公山湾管护站执法队在禁牧检查中现场抓获鸡登湾村民温某某在鸡登湾村村北山坡违规放牧,当即现场拍照取证。违规嫌疑人温某某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分析及结论】

温某某违规在大青山鸡登湾村村北山坡放羊,经查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违规嫌疑人温某某将羊群驱出保护区,填写保证书,予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擅自在保护区内放牧,将会严重破坏植被,造成生态失衡、水土流失;过度放牧,往往因牲畜密度过大,引起土壤板结而产草量减少,还可能导致草原植被结构破坏,过度放牧导致草地群落结构中的种类组成变化很大,其中优良牧草比例减少,草丛高度降低。同时,草场会被往返于草场、水源、居住点的牲畜践踏为不毛之地。严重中的还会出现土地沙漠化。次生林幼苗被牲畜破坏,给林业生态也带来不利影响。



以案释法案例——内蒙古骆驼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6日,内蒙古土默特右旗九峰山林场接上级交办,在内蒙古骆驼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峰山分厂院内发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涉嫌违法。以上违法实事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察,现场照片等为证。其行为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分析及结论】

内蒙古骆驼酒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经查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内蒙古骆驼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予以罚款39075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土地根据用途划分,可以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其中,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了国有林地,破坏了生态环境。



以案释法案例——尚某某违规放牧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9日,内蒙古大青山管理局土默特右旗九峰山林场防火禁牧队、公山湾管护站执法队在巡查巡护中发现永合泰村村民尚某某在九峰山生态管理委员会永合泰南侧山坡违规放牧,当即现场拍照取证。违规嫌疑人尚某某涉嫌违反了《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分析及结论】

尚某某违规在九峰山生态管理委员会永合泰村南侧山坡放羊,经查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队依据《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违规嫌疑人尚某某将羊群驱出林地,填写保证书,予以罚款9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擅自在保护区内放牧,将会严重破坏植被,造成生态失衡、水土流失;过度放牧,往往因牲畜密度过大,引起土壤板结而产草量减少,还可能导致草原植被结构破坏,过度放牧会破坏脆弱的草甸土结构,降低其保水功能,导致草地林地退化和沙化。同时,草场会被往返于草场、水源、居住点的牲畜践踏为不毛之地。严重中的还会出现土地沙漠化。次生林幼苗被牲畜破坏,给林业生态也带来不利影响。



以案释法案例——胡某某违规放牧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4日,内蒙古大青山管理局土默特右旗九峰山林场耳沁尧管护站执法队在九峰山生态管理委员会前格村禁牧检查中发现村民胡某某在前格村村东北位置违规放牧,当即现场拍照取证。违规嫌疑人胡某某涉嫌违反了《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分析及结论】

胡某某违规在九峰山生态管理委员会前格村村东北位置违规放牧,经查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区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违规嫌疑人胡某某将羊群驱出林地,填写保证书,予以罚款159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擅自在保护区内放牧,将会严重破坏植被,造成生态失衡、水土流失;过度放牧,往往因牲畜密度过大,引起土壤板结而产草量减少,还可能导致草原植被结构破坏,草原植物的种群盖度随着放牧强度的增加而迅速下降,种群盖度的下降导致了土壤裸露面积的增大,促进了土壤表面的增发,土体内水分相对运动受到不利影响。同时,草场会被往返于草场、水源、居住点的牲畜践踏为不毛之地。严重中的还会出现土地沙漠化。次生林幼苗被牲畜破坏,给林业生态也带来不利影响。


以案释法案例——杨某某违规放牧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9日,内蒙古大青山管理局土默特右旗九峰山林场防火禁牧队,公山湾管护站执法队在禁牧检查中现场抓获前脑包村民杨某某在九峰山生态管理委员会前脑包沟内南3公里处九峰山林地违规放牧,当即现场拍照取证。违规嫌疑人杨某某涉嫌违反了《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分析及结论】

杨某某违规在九峰山生态管理委员会前脑包沟内3公里林地违规放牧,经查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执法队依据《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违规嫌疑人杨某某将羊群驱出林地,填写保证书,予以罚款402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擅自在保护区内放牧,将会严重破坏植被,造成生态失衡、水土流失;过度放牧,往往因牲畜密度过大,引起土壤板结而产草量减少,还可能导致草原植被结构破坏,同时,草场会被往返于草场、水源、居住点的牲畜践踏为不毛之地。严重中的还会出现土地沙漠化。次生林幼苗被牲畜破坏,给林业生态也带来不利影响,过度放牧导致土壤容重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牲畜反复践踏压实土表面,造成土壤非毛管孔隙的减少,透气性和蓄水能力都受到不良的影响。



以案释法案例——李某某违规放牧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0日,内蒙古大青山管理局乌兰察布市分局上高台管理站执法中队在禁牧检查中现场抓获旗下营镇村民李某某在保护区内坝底小麒麟沟违规放牧,当即现场拍照取证。违规嫌疑人李某某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分析及结论】

李某某违规在大青山保护区内放牛,经查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违规嫌疑人李某某将牛群驱出保护区,填写保证书,予以罚款贰仟捌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擅自在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放牧,将会严重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失衡。过度放牧,导致草原植被结构被破坏,严重的还会出现土地沙漠化。

该案在执法人员不懈努力下,当事人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履行了处罚决定。该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通过现场调查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过程中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报告、违法现场照片等。事实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条款适当,自由裁量得当,处罚公平公正。执法程序合法。该案件从初步调查、立案查处到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办理。经过案件办理,当事人逐步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履行了违法决定。



以案释法案例——候某某违规放牧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1日,内蒙古大青山管理局乌兰察布市分局上高台管理站执法中队在禁牧检查中现场抓获旗下营镇陈次窑村民候某某在保护区内柳背区东坡违规放牧,当即现场拍照取证。违规嫌疑人侯某某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分析及结论】

侯某某违规在大青山保护区内放牛,经查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违规嫌疑人候某某将牛群驱出保护区,填写保证书,予以罚款肆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擅自在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放牧,草原植物种群盖度随着放牧强度的增加而迅速下降,将会严重破坏植被,其中优良牧草比例减少,草丛高度降低。为了适应退化了的土壤、生物环境,植物种向旱生化和盐生化发展。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失衡。在林区内放牧,会造成次生林幼苗被牲畜吃掉,给林业生态带来不利影响。

该案在执法人员不懈努力下,当事人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履行了处罚决定。该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通过现场调查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过程中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报告、违法现场照片等。事实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条款适当,自由裁量得当,处罚公平公正。执法程序合法。该案件从初步调查、立案查处到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办理。经过案件办理,当事人逐步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履行了违法决定。



以案释法案例——陈某某违规放牧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日,内蒙古大青山管理局土默特右旗九峰山林场防火禁牧队、美岱召管护站执法队在禁牧检查中现场抓获协力气村民陈某某在协力气村村后违规放牧,当即现场拍照取证。违规嫌疑人陈某某涉嫌违反了《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分析及结论】

陈某某违规在美岱召村村北山坡放羊,经查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八条规定,执法队依据《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违规嫌疑人陈某某将羊群驱出保护区,填写保证书,予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擅自在保护区内放牧,将会严重破坏植被,造成生态失衡、水土流失;过度放牧,往往因牲畜密度过大,引起土壤板结而产草量减少,还可能导致草原植被结构破坏,同时,草场会被往返于草场、水源、居住点的牲畜践踏为不毛之地。严重中的还会出现土地盐碱化、沙漠化。次生林幼苗被牲畜破坏,给林业生态也带来不利影响。



以案释法案例——任某某违法盗伐林木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3日,内蒙古大青山管理局乌兰察布市分局上高台管理站执法中队在联合行政执法检查中,现场抓获红召乡村民任某某在保护区内违法盗伐林木,当即现场拍照取证。违规嫌疑人任某某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分析及结论】

任某某违法在大青山保护区内盗伐林木,经查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违规嫌疑人任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填写保证书,予以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擅自在保护区内盗砍盗伐林木,严重破坏林地树木,造成生态破坏。砍伐树木容易水土流失,如果植被覆盖率低,雨季就会造成水土大量流失,砍伐树木易造成风沙肆虐,在荒漠地区没有了植被的保护,很快荒漠就会变成沙漠,大大增加了治理难度。

该案在执法人员不懈努力下,当事人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履行了处罚决定。该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通过现场调查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过程中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报告、违法现场照片等。事实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条款适当,自由裁量得当,处罚公平公正。执法程序合法。该案件从初步调查、立案查处到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办理。经过案件办理,当事人逐步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履行了违法决定。



以案释法案例——闫某某违规采石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2日,内蒙古大青山管理局乌兰察布市分局上高台管理站执法中队在联合行政执法检查中,现场抓获油坊营村民闫某某在保护区内违规采石,当即现场拍照取证。违规嫌疑人闫某某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分析及结论】

闫某某违规在大青山保护区内采石,经查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违规嫌疑人闫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填写保证书,予以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擅自在保护区内采石,严重破坏林地树木和植被,造成生态破坏。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如果植被覆盖率低,雨季就会造成水土大量流失,采石场在对石材进行机械切割、打磨是会产生大量的粉尘,造成空气的严重污染;采石场在开山采石之后大量堆积的废土、废石会形成固体垃圾污染。

该案在执法人员不懈努力下,当事人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履行了处罚决定。该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通过现场调查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过程中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报告、违法现场照片等。事实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条款适当,自由裁量得当,处罚公平公正。执法程序合法。该案件从初步调查、立案查处到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办理。经过案件办理,当事人逐步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履行了违法决定。



以案释法案例——杨某某违规放牧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8日,内蒙古大青山管理局土默特右旗九峰山林场公山湾管护站执法队在禁牧检查中发现场并抓获杨某某在可可沟违规放牧,当即现场拍照取证。违规嫌疑人温某某涉嫌违反了《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分析及结论】

杨某某违规在公山湾可可沟放羊,经查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八条条规定,执法队依据《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违规嫌疑人李某某将牛群驱出保护区,填写保证书,予以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擅自在保护区内放牧,将会严重破坏植被,造成生态失衡、水土流失;过度放牧会导致土壤沙化,由于土壤裸露在空气中,容易受到大风侵蚀,同时地表也很容易形成径流,导致水土流失,营养流失,不利于植物生长。过度放牧,往往因牲畜密度过大,引起土壤板结而产草量减少,还可能导致草原植被结构破坏,同时,草场会被往返于草场、水源、居住点的牲畜践踏为不毛之地。严重中的还会出现土地沙漠化。次生林幼苗被牲畜破坏,给林业生态也带来不利影响。



以案释法案例——王某某违规经营性取水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4日,内蒙古大青山管理局乌兰察布市分局上高台管理站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王某某在保护区内经营性取水的线索。接报后,我站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现场勘验核查,王某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保护区红石崖景区内擅自打井取水,用于经营温泉度假村,其行为涉嫌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经报请领导审批,决定立案查处。

【案件分析及结论】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责令王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于5日内封闭擅自建设的取水设施。

2021年10月14日,由于此案当事人在禁采区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设施的违法行为,管理站决定开展违法案件讨论,经参会人员讨论达成一致意见:鉴于违法行为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采取补救措施,封闭擅自建设的取水设施,且违法情节轻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5项规定,应当给予罚款6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14日,管理局局对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期间王某某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对王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6000元人民币,当日,王某某缴纳了罚款。

【法律索引】

1、《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捕捞、采药、砍伐、放牧、狩猎、烧荒、开垦、探矿、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建造坟墓;(三)燃烧冥纸、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四)倾倒废弃物和排放污染物,储存、使用有毒化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五)携带动植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六)进行经营性取水或者除抢险、救灾外拦截水源;(七)其他破坏林木、植被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2、《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保护区内建造坟墓、携带动植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进行经营性取水或者拦截水源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在保护区擅自进行经营性取水的行为,除了会形成地下水漏斗区,可能造成地面沉降外,还会引起其他一些环境影响。造成局部地区水资源衰减并伴随地下水污染。由于过量开采地下水导致岩溶塌陷,破坏上覆第四系隔水层,地表污水及劣质潜水通过塌陷段渗入。  

该案在执法人员不懈努力下,当事人停止了违法行为,封闭了取水设施,并履行了处罚决定。

一、该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通过现场调查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对擅自建设取水设施进行调查核实。过程中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报告、违法现场照片等证明了当事人在未取得取水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性取水设施的事实。

二、事实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条款适当,自由裁量得当,处罚公平公正。

三、执法程序合法。该案件从初步调查、立案查处到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办理。经过案件办理,当事人逐步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履行了违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