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公告,颁布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该《裁量基准》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全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推进全区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裁量基准》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工作要求,并结合新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版)》有关内容和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裁量基准适用原则和裁量范围进行重新修订。《裁量基准》分文字和表格两部分。文字部分主要以制度条文形式明确了编制原则,裁量时考虑的情节因素,违法行为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的判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免于处罚情形的认定,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适用要求,通用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罚款金额计算规则,违法或者不当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纠正原则,以及专用词语解释等方面内容。表格部分依据生态环境执法常用法律法规,共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等11个大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等42个小类,总计72个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对比此前发布的内容,该《裁量基准》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5部法律法规适用情况。
《裁量基准》体现了鲜明的地方特点:一是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增加了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相关情形进行认定,结合自治区执法工作实际设定了“免罚清单”,明确了15条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免罚清单”的发布是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有利于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提高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发挥企业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主动守法,也是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的工作指引。二是突出了以环境质量为核心和危害后果为导向的裁量规则,行政处罚裁量时对发生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的同类违法行为按照生态环境容量、污染危害程度等因素区别对待。如规定了“对在重大活动保障期间、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等特殊时间和在重大活动环境保障地区、环境敏感区、生态环境部通报的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后十位的城市建城区以及地级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排名后十位城市的考核断面所在水体等特定地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三是结合新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从法律层面加强了对正面清单企业主动守法的引导作用,有力推动了正面清单工作法制化,旗帜鲜明地表明了“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的执法态度。四是大幅度优化了裁量规则和适用条件,细化了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和罚款金额范围,更好地满足了基层执法生态环境机构工作需要,方便执法人员和案件审查人员使用。此外,《裁量基准》的出台,在规范生态环境执法的同时,也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提高执法透明度、强化执法公信力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下一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指导各盟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适用和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升执法的公正性和精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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