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8月15日第四个全国生态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紧扣新法实施关键节点,聚焦生态环境预防性司法保护,在受理申请后48小时内依法作出诉前生态环境司法禁止令,这是我院依据新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作出的首例诉前生态环境行为保全裁定。

精准研判风险 斩断“线上引流、线下破坏”生态违法链条
本次司法禁止令聚焦一起利用网络引流牟利、组织车辆违规穿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高风险生态违法案件。经查,2026年6月,两名当事人通过短视频平台、微信群,有偿招揽 51 辆越野车驶入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开展越野穿越、冲坡等违法活动。
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为法定严格保护区域,严禁各类违规穿越、游乐开发活动。审查过程中,我院发现,涉案网络账号、招募群组仍在运行。正值内蒙古旅游旺季,违规信息极易快速扩散,引发新一轮违规进山行为,持续破坏植被、惊扰野生动物,极易造成不可逆的生态损害,重大生态风险亟待阻断。
依托新法新规 48小时高效裁定筑牢生态防线
受理申请后,我院依照《生态环境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迅速启动诉前行为保全审查程序。合议庭全面核查案件事实、固定核心证据,依法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步核验担保事项,对案件各项细节开展严谨审查。
结合案情综合研判,本案存在“不及时制止将使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重大风险”,符合《生态环境法典》的诉前禁止令适用条件。自受理申请 48 小时内,我院依法作出诉前禁止令裁定,并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当日送达当事人,裁定即时生效,实现生态风险“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一普一专”双向协同 构建全链条生态司法保护体系
此次诉前禁止令的落地,与我院前期推出的司法举措形成有效联动,构建起“源头预防+精准阻断”的全方位生态保护格局。此前8月10日,我院联合检察机关发布《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司法保护令》,面向社会厘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行为边界,充分发挥源头警示、规则指引、协同治理的普适作用。
本次诉前司法禁止令聚焦特定主体、特定违规违法行为与紧迫生态风险,依托司法裁定的强制效力精准阻断违法活动,补齐突发生态风险应急处置短板。“一普一专”(司法保护令+诉前禁止令)、相辅相成、协同发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典》“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核心立法原则,推动生态司法保护从侧重事后追责向前置预防、事中管控全方位延伸。
强化落地执行 延伸司法守护最前沿
根据生效裁定,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通过网络平台开展违规引流、招募宣传等行为,全面删除、下架涉案违规活动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带领车辆及人员违规进入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开展穿越、游乐等破坏生态活动。
为加强司法警示效应,裁定送达后,我院联合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案涉井尔梁区域、保护区主要出入沟口等关键地段张贴禁止令公示文书,向社会公开宣告司法规则与法律后果,对潜在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推动司法保护触角延伸至生态治理前沿。
坚守司法初心 以法治护航生态高质量发展
我院明确,生态环境诉前禁止令系具备强制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送达即生效,当事人应当全面、严格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对于拒不执行禁止令、持续实施生态违法行为的主体,我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
该份司法禁止令的发布,是我院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前移司法保护关口、践行预防性司法理念的重要举措。区别于事后追责处罚,本次禁止令聚焦源头治理,精准打击“线上引流传攻略、线下非法穿越”的全链条生态违法行为,明确了行为边界、压实了法律责任,既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提供坚实司法保障,也为网络生态治理、规范户外探险行为划定了清晰的司法红线。
下一步,呼铁中院将持续深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精准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各项新规,常态化落实预防性、前瞻性生态司法举措,持续深化与生态管护、检察、行政监管部门的联动协作,完善闭环监管、协同治理工作机制,以法治刚性守护大青山生态安全,持续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以司法担当助推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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