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大青山替代性修复司法实践保护区——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自治区野生动植物与湿地保护协会签署合作框架协议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作者:执法监督处 | 发布时间: 2026-03-17 | 16 次浏览 | 分享到:

3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野生动植物与湿地保护协会举行合作框架协议签约仪式。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牛喜山,呼铁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陈鑫,内蒙古自治区野生动植物与湿地保护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大青山管理局科研监测处处长张俊华出席活动并讲话。


签约仪式现场


签约仪式上,三方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并为“大青山替代性修复司法实践保护区”“大青山环境司法教育基地”和“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正式揭牌。


三方代表签署合作框架协议

揭牌仪式


根据框架协议,三方将依托“大青山替代性修复司法实践保护区”,充分发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优势,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司法机制,建立“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库”,探索推行“一案一议”的精准修复机制。该机制将根据不同受损生态系统类型,从储备库中匹配关联度高、功能增量显著的修复项目,实现司法裁判与生态修复的精准衔接。


活动现场


张俊华常务副秘书长表示,协会将发挥专家会员的智库作用,把野生动植物保护专业力量融入司法实践保护区建设的全过程,并配合管理局将野生动植物救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内容纳入“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库”。与铁路两级法院、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共同努力,形成生态保护修复的强大合力。


陈鑫院长提出,替代性修复不仅是补植复绿,更要构建“前期统筹规划、中期整治修复、后期长效管护”的全链条追溯体系,推动修复成果向可持续生态产品转化。两级法院将筑牢政治忠诚,以更高站位扛起生态法治担当;聚焦精准替代修复,以更实举措赋能生态价值转化;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宣传,以更广视野凝聚全民保护合力。


牛喜山局长表示,替代性修复机制为保护区拓宽了生态修复资金渠道,司法力量的介入将为大青山生态保护注入更强劲的法治动能。大青山保护区三级管理机构一定积极主动对接两级法院,尽快建立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库,充分发挥生态治理和科研监测方面的行业优势,全力提供科技支撑和专业保障,确保各项合作事项在大青山落地见效。


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呼和浩特分局、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野生动植物与湿地保护协会领导和相关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