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辅助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10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呼和浩特分局制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呼和浩特分局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围绕职责权限、管理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构建系统化、规范化管理体系,为打造高素质执法辅助队伍提供制度保障,助力保护区行政执法工作提质增效。
明确管理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办法》确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全面纳入执法队伍统一管理。明确各管理站为直接管理和使用单位,负责岗位分配、日常考勤、任务指派和纪律监督等工作,全面掌握辅助人员履职情况,并对其行为及后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呼和浩特分局履行统筹指导和监督问责职责,定期开展专项督查,确保管理闭环、运行高效。
界定身份属性,细化权利义务。《办法》明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辅助性事务的工作人员,不具备独立行政执法资格,从源头上厘清权责边界。《办法》细化了辅助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在权利方面,保障其获得履职条件、接受岗位培训、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等权益;在义务方面,要求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管理指挥、保守工作秘密,维护行政执法队伍形象。
规范职责权限,严守行为底线。《办法》采用“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模式,明确职责范围。“正面清单”允许其独立承担法治宣传、巡查劝诫、案件材料收发、档案管理、装备维护及应急救援等任务,辅助开展秩序维护、资源保护协助、调查取证辅助、执法记录等工作;“负面清单”严格禁止其从事立案受理、独立调查取证、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从制度层面防范越权履职。
强化监督考核,畅通管理机制。各管理站须公示辅助人员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与反馈机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与定期轮训,提升法律素养与业务能力。实施日常考核与年度考评,将绩效、纪律等表现作为续聘、奖惩及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辅助人员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六项纪律,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回避制度。对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实现人员“能进能出”,维护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
《办法》的出台是呼和浩特分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分局将通过组织专题培训、开展实操演练、完善监督台账等方式,推动《办法》落地见效,持续提升辅助人员的履职能力和规范意识,以标准化、专业化的执法辅助队伍支撑行政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筑牢保护区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