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临时使用林地不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来源:内蒙古林业和草原局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3-05-08 | 515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23年第13号


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对《林草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2023年版)》作以下修改:

  

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事项中的“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是”修改为“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删除该事项中“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各项下的具体内容,统一修改为“无”。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取消收费后,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