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禁牧休牧等三件地方性法规将颁布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 作者:段磊 | 发布时间: 2022-08-26 | 334 次浏览 | 分享到:


日前,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举办《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了解到,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以及修改的《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已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即将颁布实施。


据了解,这三件法规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刚性约束,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状况,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制定《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的第1号法规案,是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态法治建设的重点立法项目。近年来,我市通过坚持不懈开展生态建设和保护,林草植被得到明显恢复和改善,但受传统经营方式、监管力量不足、违法成本较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违法放牧行为屡禁不止。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市委决策部署,及时启动立法工作,按照立法程序,经过两次常委会审议并表决通过。条例共三十条,重点规范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进一步理顺我市禁牧休牧工作管理体制,明确了市、旗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林业与草原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禁牧休牧的工作职责。建立起符合我市禁牧休牧管理实际“三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二是明确禁牧休牧区域范围和周期。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划定禁牧范围,禁牧区每五年划定一次;明确禁牧区域划定标准,幼林地、退化和沙化草原、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应当禁牧。三是建立帮扶和补偿机制,妥善解决禁牧休牧区域农户的生产生活问题。合理安排生态移民、支持产业结构调整,拓宽农户增收渠道,确保生态环保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双赢。四是加强和改进监督方式,明确了护林员和草原管护员的日常巡查职责,完善举报监督检查责任机制,通过数字化技术,建立全方位、智能化和网格化的森林、草原监管机制。五是严格法律责任,明确了执法部门及处罚措施,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更加便于操作和执行。条例将于2022年10月1日颁布实施。

2005年制定并实施的《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对规范我市城市绿化建设、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变化和国家政策调整,条例有关绿化总体布局、绿地分类标准、项目审批等规定已不适应首府发展需要。6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市人民政府提请修改城市绿化条例的议案,共修改29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更新城市绿化理念,明确工作原则。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融入城市绿化发展新理念、新要求,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坚持绿色发展导向,坚持以人为本。二是根据工作实际,调整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机构职能职责。三是细化绿化建设分类标准,明确绿地率。按照城市生态园林发展定位以及城市建设实际需要,按照住建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要求,对居住用地、文化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用地的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作出详细规定,推动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建设落地。四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流程,取消收取“绿地恢复费”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修改后的条例让我市城市绿化更“接地气”,推进“美丽青城”宜居宜业。

呼和浩特是我国北方严重缺水城市之一,人均水资源量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1/5。虽然在2003年就制定了《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但随着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上位法、调整相关政策,原条例的一些规定与新要求已不适应。同时,节约用水管理的一些问题也不断显现,如:条例未纳入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水费价格杠杆作用发挥不充分;农业用水比重大,但未实施计量用水;违法打井屡禁不止,地下水超采、污染等问题较为突出。本次修改条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从七个方面修改完善了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一是更新节水工作理念,节约用水工作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合理配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高效利用的原则。二是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珍惜、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形成全民节约用水的社会风尚。三是填充制度空白,将居民、非居民、自备水源和农业用水等各种形式用水全部纳入节水管理范畴。四是调整执法主体,明确了市四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五是实行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完善计量办法,增强居民节水意识。六是强化农业节水管理,完善了编制节水灌溉规划程序,增加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电折水”计量用水、推进高效节水灌溉等规定。七是强化自备井管理,实行取水许可管理,取水工程需附工程建设方案,按照许可批准文件施工。依法治理擅打自备井的行为,严格法律责任。修改后的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着眼于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实现节约用水管理全覆盖;以发展高效节水灌溉为突破口,大力推动节水型农业建设;为有效保护水资源、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