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到2035年,自然保护地占全省国土面积10%以上

来源:西安日报 | 作者:马昭 | 发布时间: 2022-05-21 | 30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要,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方案》。到2025年,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总体规划和勘界立标,落实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公园设立和建设,初步建成分类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到2035年,自然保护地管理效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显著提高,自然保护地占全省国土面积10%以上,全面建成国内先进、具有陕西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深化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


严格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规则,切实解决自然保护地区域交叉、空间重叠,矿业权、小水电、人工商品林、永久基本农田等现实矛盾冲突和历史遗留问题,将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丰富区域,以及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系统脆弱、自然生态保护空缺区域纳入自然保护地,构建自然生态系统完整、物种栖息地连通、保护管理统一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推进国家公园设立。按照国家公园总体布局,加快大熊猫国家公园陕西片区建设,推进秦岭国家公园设立和建设,取消国家公园内其他自然保护地类型,严格执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确保最珍贵、最重要生物多样性集中分布区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系统稳定性增强。

  

实行自然保护地分区管控

  

在原自然保护地功能分区的基础上,科学区划功能分区,将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按功能区划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除国家战略需要外,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自然公园按一般控制区管理,可根据发展目标、保护价值和利用强度细分为若干不同的功能区,实行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

  

持续推进自然保护地建设

  

以自然恢复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分区分类开展生态廊道建设、重要栖息地恢复、退出的矿区废弃地修复等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改善提高自然保护地生态功能。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地方级自然保护地,重点实施保护站点、巡护路网、监测监控、应急救灾、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和疫源疫病防控等设施建设,配置技术装备,逐步实现全省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利用高科技手段和现代化设备促进自然保护地保育、巡护和监测的信息化、智能化。

  

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经科学评估,将保护价值低的镇村、人口密集区域、社区民生设施等调整出自然保护地范围。尊重原住居民意愿,对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实施有序搬迁;暂时不能搬迁的,可设立过渡期,允许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但不能再扩大发展。依法清理整治探矿采矿、水电开发等,通过分类处置方式有序退出;依法依规对自然保护地内的耕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湿,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有序退出。坚决防止借整合优化之机把具有保护价值的重要生态区域或生态脆弱敏感区域调出自然保护地。强化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问题监督整改,严禁“以调代改”。

  

创新自然资源使用制度

  

依法界定各类自然资源产权主体权利和义务,全面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实现各产权主体共建保护地、共享资源收益。对自然保护地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属资源,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探索通过租赁、置换、赎买、合作等方式,由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补偿和分配,维护产权人权益。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在尊重权益所有者意愿的基础上,将自然保护地内的林地按规定纳入国家级公益林管理,按政策享受国家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探索共建共治共享机制

  

在保护的前提下,允许一般控制区内划定适当区域开展生态体验、自然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扶持和规范原住居民从事环境友好型经营活动,支持和传承传统文化及人地和谐的生态产业模式。优先安排原住居民参与社区管理。健全社会捐赠制度,激励全社会参与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建设与发展。

  

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和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执法工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开展“绿盾”、明察暗访等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及时发现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违法违规问题并督促整改,对保护不力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问责。